深圳市智能穿戴产业联合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为:深圳市智能穿戴产业联合会(英文译名为 THE FEDERATION OF CHINA (SHENZHEN) WEARABLE INDUSTRIES ,缩写FSW。中文简称:深智联)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深圳市智能穿戴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单位自愿发起,并依法成立的地方性产业联合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为:融合资源、营造生态、协同共赢。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我市及周边区域科技潜力和产业价值链资源,营造产业生态圈,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把握产业发展方向;代表会单位,维护产业合法权益,反应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自律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为产业、会员、政府等多元利益方提供服务,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一单元302室。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企业运行监测、市场调研、政策建议、政策宣贯、政策实施、战略制定、产业合作、企业帮扶、维护产业诚信自律、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相关产业管理服务;
(二)商务展览、信息交流、媒体发布、商业合作、创业孵化以及其他相关商务服务;
(三)会员培训、职业鉴定、标准制定、产品鉴定检测、方案咨询、设计研发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在深圳市合法注册并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业和非企业等组织机构。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由相应企业和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经营管理者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的各类企业或组织机构,不论所有制形式、机构规模,均可根据本章程第七条加入本联合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由秘书处按会员审核程序核准资格于八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结果;
(三)由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及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提供的会员服务,享受会员优惠;
(四)有对本联合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困难,请联合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六)向联合会提出申请,解决或协调联合会责权范围内的其它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合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做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事;
(四)协助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配合调研工作,及时反映行业情况;
(七)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 维护本联合会形象。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会费标准:
1、C级会员,为基础会员单位。免年费。
2、B级会员,为增值会员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划分年费标准,社团:1000元,民非:1000元,企业:3000元。
3、A级会员,为理事会理事、监事单位。
理事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划分年费标准,社团3000元,民非3000元,企业5000元;
监事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划分年费标准,社团1000元,民非1000元,企业3000元;
4、VIP级会员,为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单位。
执行会长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划分年费标准,社团30000元,民非30000元,企业50000元;
联席会长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划分年费标准,社团20000元,民非20000元,企业30000元;
副会长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划分年费标准,社团:10000元,民非:10000元,企业:20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成立大会主席团或筹委会,通过并执行大会议程;
(二)决定理事的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监事的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联席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五)授权理事会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重大问题;
(九)决定本联合会的终止事宜;
(十)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授权代表出席,每个会员持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联合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联席会长4人(每年由其中1人担任执行会长)、副会长6人、理事21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对理事会负责,是联合会的日常事务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理事会任期3年。执行会长职务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二年起由其他联席会长出任,依据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联席会长职务原则上不得连任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联席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设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行业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五)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所在机构为本产业的龙头或骨干,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没有不良纪录;
3、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4、熟悉产业情况,在产业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5、年龄不超过68周岁;
6、热爱联合会工作,有自愿服务产业、服务会员精神;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穿戴产业,支持联合会工作;
2、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正常的产业工作;
3、所属机构发展良好,具有地域代表性,并在本产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规记录;
4、理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及未正接受刑事处罚的;
6、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联合会工作,维护本联合会的权益,遵守理事会纪律。
(三)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
3、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秘书长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如参选并当选必须辞去其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职务(联合会下属机构除外)。
(四)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与本产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联合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龄不超过68周岁;
4、未有刑事处分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执行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由当届联席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由联合会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联合会下属机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执行会长、联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临时理事会或联席会长会议;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任期内施政纲领和业绩目标,充分了解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以推动、宣传行业发展为己任;
(五)代表联合会出席重要活动,代表联合会担任重大项目的负责人,树立产业形象,为拓展产业发展创造条件;
(六)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七)理事会任何表决处于50%对50%的状态下,执行会长有1.5票决定权;
(八)联席会长集体决策联合会重大事项,当任何表决处于50%对50%的状态下,执行会长有1.5票决定权;
(九)必要情况下联席会长受执行会长委托执行相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及运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协调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下属机构领导人选,交理事会表决任免;
(四)决定各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秘书处及下属机构的财务、人事管理工作;
(六)代表联合会对联合会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七)主持联合会主办的展览、研发、论坛等相关项目的工作;
(八)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阶段性的工作总结、计划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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